上海期货交易所: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与过渡期安排
【上海期货交易所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与过渡期安排】为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上海期货交易所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发布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和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应当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的交易者范围包括:1 个内出现 10 次以上 1 秒钟内 10 笔(含)以上报撤单;交易指令核心要素及下达时间由计算机自动决定;使用自主研发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内容涵盖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应在 30 个内变更报告。期货公司等机构需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向交易所报告,还应定期核查,督促未按规定报告的客户改正,否则拒绝其开仓委托。 程序化交易报告路径方面,客户按《管理办法》要求报告,期货公司等机构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报告,非期货公司会员等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报告,高频交易者报告要求另行通知。 过渡期安排针对 2025 年 10 月 9 日前已从事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2026 年 4 月 8 日前,期货公司应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自 2026 年 4 月 9 日起,未按规定报告的交易者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交易所可要求对高频等异常客户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 对于违规的程序化交易者和相关机构,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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